公 告
泉州市吉居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聯利):
本委受理胡琴麗與你公司之勞動報酬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1673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八十二條,《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之規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泉州市吉居建筑裝飾有限公司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胡琴麗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另一倍工資38500元、剩余項目提成27828元,共計人民幣陸萬陸仟叁佰貳拾捌元整(¥66328.00)。
若不服本裁決,應于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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