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泉州日越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承基):
本委受理卿光紅與你公司之社會保險爭議一案。現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定,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晉勞仲案〔2025〕1755號裁決書。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四十七條,《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二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福建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閩政〔2011〕80號)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福建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三條之規定,作出缺席裁決如下:
一、申請人卿光紅與被申請人泉州日越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2025年5月22日解除。
二、被申請人泉州日越星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卿光紅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270元、住院護理費72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192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5532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538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5380元,合計人民幣壹拾萬零陸仟肆佰捌拾貳元整(¥106482.00)。
三、駁回申請人卿光紅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裁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特此公告。
晉江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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